最高法发布民刑交叉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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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21 14:54

人民网北京9月21日电 (薄晨棣、高清扬)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6年9月22日起施行。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相互交织、关联的案件(俗称“民刑交叉”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类型愈发复杂。由于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处理在理念、制度、程序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长期以来,对于如何衔接协调民刑两大领域的实体规则和诉讼程序,比如,如何适用“先刑后民”或者“民刑并行”、如何认定涉刑合同的效力、如何衔接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等,存在诸多认识分歧,成为困扰司法实践的“老大难”问题。

此次发布的《规定》共24条,聚焦民刑交叉司法实践中的堵点、难点,进行系统摸排、深入研究、确立规则,统一民刑交叉案件裁判标准,确保每个条文有的放矢、务实管用。比如,针对长期以来片面理解、机械适用“先刑后民”原则所带来的种种问题,《规定》明确,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适用“民刑并行”和“先刑后民”,并设置了案件受理、中止诉讼、线索移送、情况通报、执行衔接等配套规则,确保案件处理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做实定分止争。

《规定》总结提炼民刑交叉案件处理的基本要求。《规定》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提出了人民法院审理民刑交叉案件的基本要求,也即“注重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整体协调,确保案件处理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有利于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由此形成基本要求与具体规则相结合的解释体系,有利于更好应对纷繁复杂且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问题。

《规定》将健全民、刑程序衔接作为重中之重,建立了从受理、审理到执行的全流程衔接机制。比如,《规定》明确要求,“民事案件与有关的刑事案件由不同人民法院分别审理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案件受理情况、审理进展、裁判结果等信息”;又如,“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生效刑事裁判所认定的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函告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还如,“作出生效刑事裁判的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并无错误的,审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规定》充实完善民刑交叉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规定》确立了“刑破并行”规则,规定“单位涉嫌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有关当事人申请该单位破产,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破产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可以分别进行,并应当统筹做好刑事诉讼程序中违法所得追缴与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清收的衔接,这既有利于更好发挥破产制度净化市场的功能,也有利于依法一体协调保护刑事被害人与破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一次性实质解纷、减轻当事人讼累。

“需要说明的是,民刑交叉问题本身较为复杂,且民刑领域的裁判理念客观上存在较大差异,有些问题分歧较大,尚未形成统一认识,《规定》暂时作了留白处理。”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最高法将积极通过编发指导性案例、入库参考案例等方式,加强审判指导,待时机成熟,再进一步总结提炼为司法解释。

(责编:薄晨棣、邓志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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